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

商務


案情簡介

紅火案,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。2004年,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,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。在辜仲諒指示下,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,贖回公司債,操縱兆豐金控股價,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。
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《證券交易法》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<<銀行法>>背信罪。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,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,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《證交法》及<<銀行法>>背信罪。特偵組指控,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,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。但在此案二審後,辜仲諒改口聲明三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




紅火案事件簿

紅火案事件簿
2005/05
辜仲諒決定由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。

2005/08~11
中信金陸續購入兆豐金股票122萬張,另向香港巴克萊銀行購買兆豐金的結構債約115億元台幣。
006/01/11
中信金為避免金管會質疑結構債超過法定持股規定,辜以妹婿陳俊哲名義買下紙上公司「紅火」,再把結構債賣給紅火。
2006/01/27
金管會核准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,兆豐金股價上漲。
2006/02
紅火將結構債賣回給巴克萊銀行,獲利約10億元台幣
2006/04
辜得知吳淑珍不滿他沒事先報告轉投資兆豐金,有意再索討3億元,他於是暗槓紅火獲利10億元當中的3億元,剩下7億元匯回中信金。
2006/12/04
台北地檢署通緝潛逃國外的辜仲諒。
2008/11/24
辜從日本回台到案,把3億元繳還中信金控,准1億元交保,限制出境。
2009/12/24
特偵組依違反《金控法》、《證交法》背信、內線交易、洗錢等罪起訴辜。
2010/10/18
辜被台北地院依違反《證交法》操控股價、《銀行法》背信2罪判刑合併執行9年。


判決書概要

法院名稱
案號
結案日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095 重訴 000170
096/12/21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095 重訴 000170
097/07/22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095 重訴 000170
098/05/19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095 重訴 000170
098/05/20
臺灣高等法院
098 上重訴 000040
098/12/24
最高法院
099 台上 002248
099/04/15


適用法條  

   本案檢方共起訴六罪,其中五罪屬證交法,一罪為銀行法,分別是銀行法背信罪、證交法的間接影響股價操縱行為罪、非常規交易罪、背信罪、內線交易罪、相對委託罪
  
   合議庭認定有罪部分為銀行法背信罪,及證交法的間接影響股價操縱行為罪,最後依較重的銀行法背信罪論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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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務:10233251  陳怡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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