紅火案,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。2004年,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,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。在辜仲諒指示下,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,贖回公司債,操縱兆豐金控股價,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。
紅火案事件簿
紅火案事件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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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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辜仲諒決定由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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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/08~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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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金陸續購入兆豐金股票122萬張,另向香港巴克萊銀行購買兆豐金的結構債約115億元台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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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6/01/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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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金為避免金管會質疑結構債超過法定持股規定,辜以妹婿陳俊哲名義買下紙上公司「紅火」,再把結構債賣給紅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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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01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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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核准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,兆豐金股價上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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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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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火將結構債賣回給巴克萊銀行,獲利約10億元台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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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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辜得知吳淑珍不滿他沒事先報告轉投資兆豐金,有意再索討3億元,他於是暗槓紅火獲利10億元當中的3億元,剩下7億元匯回中信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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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12/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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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檢署通緝潛逃國外的辜仲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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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/11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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辜從日本回台到案,把3億元繳還中信金控,准1億元交保,限制出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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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/12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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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偵組依違反《金控法》、《證交法》背信、內線交易、洗錢等罪起訴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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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10/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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辜被台北地院依違反《證交法》操控股價、《銀行法》背信2罪判刑合併執行9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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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概要
法院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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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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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案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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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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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5 年 重訴 字 000170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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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6/12/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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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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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5 年 重訴 字 000170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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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7/07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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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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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5 年 重訴 字 000170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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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8/05/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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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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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5 年 重訴 字 000170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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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8/05/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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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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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8 年 上重訴 字 000040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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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8/12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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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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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9 年 台上 字 002248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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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9/04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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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法條
本案檢方共起訴六罪,其中五罪屬證交法,一罪為銀行法,分別是銀行法背信罪、證交法的間接影響股價操縱行為罪、非常規交易罪、背信罪、內線交易罪、相對委託罪。
合議庭認定有罪部分為銀行法背信罪,及證交法的間接影響股價操縱行為罪,最後依較重的銀行法背信罪論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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